《陕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问答(三) 世界速读
来源:陕西市场监管时间:2023-05-02 16:58:40

2023年3月20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暨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办公室印发了《陕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的管理进行再规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期满一年,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省创建办审核后,创建主体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开始创建活动。故该期限应从省创建办审核同意创建主体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的日期开始计算。

如何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县(区),有没有时限要求?

申请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县(区)的,自查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陕西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平台”直接向设区市创建办申请。市创建办审核合格的,于每年6月30日前上报省创建办。经省创建办审核同意后,创建主体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开始创建活动。

省创建办是如何开展“现场审核”的?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创建办会同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现场抽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现场抽查审核每年组织一次。

对创建主体未通过现场审核的,是否还可以再次进行申报?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未通过现场审核的,创建主体可在下一年度7月31日前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再次申报。仍未通过的,取消创建资格,移出“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

对已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是如何管理的?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制度。县(区)创建办每年抽查一次,设区市创建办每两年抽查一次,省创建办每三年抽查一次。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省创建办撤销其命名,并向社会公示。

已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存在哪种情形将会被撤销命名?

已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存在《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被撤销其命名,并在“陕西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平台”及相关媒体进行公告。

被撤销命名的单位是否可以重新申请?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在被撤销公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发生安全生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生态破坏事件、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被撤销命名的,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至十五条规定,3年内不得申请。

已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如何申请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向所在地县(区)创建办提交申请,并提供备案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电子版照片,行业应提供社团变更登记文件复印件或电子版照片,由省创建办审核后予以变更。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收取费用吗?

不收取任何费用。

原标题:《《陕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问答(三)》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