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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租金支付规定:出租单位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外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承租人不另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用。出租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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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流程上,申请入住的对象通过单位或由本人直接向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方提出申请,由出租方进行审核,其中在本市的住房情况由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予以核查;通过审核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的服务平台已建成,通过“我要租房”的应用场景,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信息将通过平台统一发布。当然这个平台不仅仅有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信息,还有各类租赁住房的出租信息,能够为广大市民为新市民、青年人提供更加便捷的一站式租房服务。
注意: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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