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证监局网站12月21日发布关于对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张盛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文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执业的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团结”或“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资料图片)
一是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2020年发生水灾并造成较大的经营损失,资产负债率大幅上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大幅下降,需在一年内偿还的借款金额较大,财务总监发生变更,日常销售存在返利情况等,你所未充分了解、识别和评估上述风险事项影响并制定恰当的应对措施。
二是内控测试执行不到位。公司存在大额现金收取货款未及时缴存银行以及用大额现金支付薪酬等情况,你所未将大额现金收支及付款单据未经审批事项作为内控控制缺陷予以识别、记录并制定恰当的应对举措。此外,在固定资产、销售与收款等控制测试中,样本有效性不足,相关审计证据不充分。
三是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所在应收账款函证中,未充分关注安徽盘中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吉升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正沃农业贸易有限公司等函证信息异常情况,未对大额预付账款保持必要的怀疑,未对公司应收应付往来抵账对冲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四是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所未对期末存货执行跌价测试程序,底稿未见记录监盘过程,未对存货损失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五是销售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销售中存在销售返利情况,你所未能结合公司业务模式对销售返利进行必要关注,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跃华、董富波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跃华、董富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所及相关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升证券期货市场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11月28日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